关于在全国技工院校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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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技工院校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在全国技工院校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劳社部明电[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8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为做好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

  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内涵深刻,意义深远,充分肯定了广大教师为教育事业做出的巨大贡献,深刻阐述了教育在国家发展、民族复兴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对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巨大鞭策,催人奋进,令人鼓舞,体现了党中央大力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对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亲切关怀和殷切期望,对于推进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各类技能劳动者的重要任务,各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主管部门、各级各类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广大技工教育工作者和技工院校教师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紧密结合实际,全面贯彻落实。

  二、精心组织,掀起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高潮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级各类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要把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与今年教师节活动安排相结合,把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与落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相结合,把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与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学习高技能人才楷模工作相结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提出明确的举措和要求。通过组织召开报告会、学习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交流学习体会和心得,切实将党中央的要求转化为推进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发展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师资是关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经济发展和产业调整对技能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制定师资培养规划,建立健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师资继续教育制度和企业实践制度,大力开展师资提高培训,加快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师资队伍。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不断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收入水平,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把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任务,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发现和选拔优秀师资,鼓励优秀教师参加各种研修、进修、培训活动,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教师教书育人创造良好环境。广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师要深刻认识自己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使命,按照总书记提出的“四点希望”,树立远大的职业理想,全身心地投入到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之中,以职业培训教师特有的人格魅力、学识魅力、高超的技术技能水平以及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全社会的尊重。

  四、加大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职业教育和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近年来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成果,大力宣传优秀技工教师的先进事迹和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切实将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的成果转化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改革发展的精神动力和实际行动。

  请各地和学校将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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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财企〔2001〕8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

附件: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定期或不定期地选取具体评估项目,对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各类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管辖范围内的评估项目的抽查工作。
财政部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评估项目的专项抽查工作,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项目抽查工作。
第五条 抽查工作围绕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占有单位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二)被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
(三)占有单位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现场勘查活动及评估现场工作记录;
(八)评估工作底稿;
(九)必要的资产清查、函证工作;
(十)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十一)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
(十二)其他。
第六条 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准备阶段
1.选取评估项目,研究、拟订抽查计划,确定具体抽查内容;
2.组织不少于2人的相关人员成立抽查小组;
3.抽查小组在实施抽查前5个工作日将《评估项目抽查通知书》下达给当事人。
(二)检查阶段
1.抽查小组对评估项目当事人的具体工作进行检查;
2.对重大、疑难的问题,财政部门可委托专家进行鉴定并做出结论;
3.抽查小组起草《评估项目抽查结果报告》,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提出初步意见,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三)告知阶段
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处理阶段
1.财政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可以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项目抽查结果公告制度。对于在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应将抽查情况和处罚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项目抽查工作报告制度。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6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项目抽查及处罚情况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适用

辛小强 张禄强


  引 言
  武汉市吸毒人员刘某自1999年被确诊为艾滋病感染者后,其索取毒资的胆子越来越大,手段也越来越恶劣。从小偷小摸逐步发展到在光天化日之下强抢强要,一旦被人发现或遭到拒绝,他便掏出随身携带的针管,迅速从自己身上抽出一管血,然后威胁说要扎对方身体。每次被抓后,他都直言不讳地讲:“我之所以作恶,就是想你们来抓我去坐牢。我得了艾滋病,在社会上没法混了。”正是在此情形下,武汉警方筹资70万元在郊外修建了专门的艾滋病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治疗所。近年来,我国出现了许多刘某这种案例,对这些艾滋病人以传播艾滋病相威胁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已经迫在眉睫。
自从人类1981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人类仍然无法找到一种有效的药物和方法来治疗艾滋病。我国艾滋病迅猛传播的现状非常令人不安,据卫生部公布的数据,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总数已增至近100万人。有关专家预测,如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到2010年,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将超过1000万人。正是由于艾滋病是不治之症,“超级癌症”,人们往往谈“艾”色变,它作为一场文明社会的灾难,其触角已广泛契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给人类整体和文明延续造成了并且正在造成巨大冲击,其社会意义已然超越一种致命病毒本身,跃升为一种深刻触及人类伦理的社会现象和法律问题。如何控制艾滋病的蔓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协调的发挥作用。
  一、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界定
  (一)概念
  1、艾滋病。艾滋病的全称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称之为AIDS,它是一种由人体免疫病毒HIV侵入人体后破坏人体免疫功能,致使感染者体内的免疫系统完全瘫痪,一旦感染者感染其它疾病之后,因其体内缺乏免疫力而致命。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传播①性交传播②血液传播③母婴传播。
2、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主要是指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故意利用其自身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特性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特征
  由于艾滋病的传播和流行与其他疾病明显不同,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也呈现出与其他犯罪不同特征。
  1、行为主体特殊。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主体是艾滋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一般的违法犯罪主体不同的是艾滋病人携带有可能危害到他人乃至公共安全的艾滋病毒。
  2、行为手段隐蔽。行为人实施行为可以凭借其自身携带的HIV,通过体液而不需要任何其他的工具就可以实施行为。HIV被利用为秘密致人死亡的工具和手段,而这种手段隐蔽性很强,不易被发现,而且取证困难。
  3、行为目的容易得逞。一旦感染HIV即终身带毒,并由于无法医治最终因感染而死亡。行为一旦实施,行为目的就很容易实现,危害结果很难制止。
  4、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行为可能针对特定对象,但行为人的HIV感染给受害人后,受害人极易通过各种途径再次传播,危害全社会,后果极其严重。而且,艾滋病的社会危害性已被人们所了解,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会使公众有极强的恐惧心理,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的行为,极易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表现形式
  1、以自身携带艾滋病病毒相威胁实施行为。艾滋病人利用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以自身携带的艾滋病病毒向特定对象传染艾滋病病毒相威胁,或把艾滋病作为自己的护身符,从而达到目的。
  2、明知自身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实施卖淫嫖娼危害公共安全。此类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携带有艾滋病病毒而去卖淫嫖娼,以此来获取非法收入,或是报复社会、报复他人。
  3、通过血液和血液制品途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明知自己已感染艾滋病而通过血液和血液制品途径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主要发生在献血、卖血、人工授精、静脉吸毒共用注射器或针头、故意用病变部位或分泌物感染他人身体、生活用品等场合。
  4、隐瞒事实真相,捐赠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血制品或身体组织器官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5、在公共场所利用艾滋病相关物品制造恐慌。此类行为一般都是以报复社会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公然利用艾滋病相关物品对他人进行侵犯,造成被侵犯人以及周围群众的恐慌,甚至危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
  二、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入罪必要性
  (一)从当前艾滋病的传播看入罪必要性
  1、基于其传播渠道由单一性向多元性扩张,即最初我国艾滋病的传播渠道主要为血液传播,并且多为因吸扎毒共用注射器而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后血液传播发展到非法献血过程中传播甚至输血传播,发展到性传播、母婴传播。
  2、现代人性观念也呈现出多样性,两性、同性性行为,婚外性行为等增多,使得艾滋病高危人群数量大大增加,艾滋病传播呈现出日趋严峻的趋势。在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中就提到:“艾滋病在全国呈现流行态势,在部分重点地区出现高流行趋势,而且疫情逐步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防治工作形势还相当严峻。”
  3、仅仅依靠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不足以阻止艾滋病蔓延,需要更加有力的手段防治艾滋病传播。近年来艾滋病传播速度较快,现有的感染者已增近于100万,预计到2010年感染者人数可近于1000万人,故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加以刑法控制十分必要。
  4、艾滋病是一种致命性的传染病,因此,艾滋病的传播不但会给被感染者带来莫大的身心痛苦,还会剥夺被感染者的生命,同时还会严重威胁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从刑罚手段的不可避免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看入罪必要性
  因为刑罚手段具有很大的负价值或者负效益: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危及公民权利;给罪犯及其家属带来情感阴影;助长民众的残忍心理,等等。 因此,刑法只能作为社会控制的最后手段,“不得已而为之”。而刑罚手段在许多情形下相对于其他社会管理手段又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国家提供适当的刑法成本又是十分必要的。
  1、刑罚手段的不可避免性。如前所述,刑罚的副价值很大,对某一社会失范行为加以刑法规制应当考虑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是否可以替代。①目前对艾滋病没有有效的疫苗预防,也没有特效药物加以治疗,控制艾滋病病情的药品昂贵。因此,通过医学方法不能有效控制艾滋病的传播。②大多数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并不知道自己正携带者艾滋病病毒,即使知道也因恐惧受隔离与歧视而极力隐瞒,所以,政府无法完全掌握艾滋病感染的具体人数,从而难以对这些人群的行为加以监控。因此,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采取行政手段与保安处分措施的效果也是有限的。
  2、刑罚手段的可操作性。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只要证明其有传播行为与明知其是艾滋病人或者艾滋病携带者,并希望或者放任传播艾滋病的主观心理即可。因此,采取刑罚手段对以上行为加以遏制与预防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3、刑罚手段的有效性。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行为人适用自由刑,将之关押在专门的羁押场所,在刑罚执行期间就很难有机会实施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同时通过教育、改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其回归社会后再次实施传播艾滋病病毒。而在一般预防上,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方式,对社会危险分子有其特有的震慑力。因此,刑罚手段是有效的。
  由此可见,刑罚对艾滋病传播的控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采取刑罚手段规制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是完全必要的。
  三、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中外立法状况
  (一)外国立法
  1、美国立法
  在美国,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因过失而传染给他人的构成侵权行为,如果故意伤害他人则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亚拉巴马州规定未在事先把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告诉他人而与该人性交的行为构成“艾滋病伤害罪”属于B级重罪。佐治亚州则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两种罪名,其一是艾滋病骚扰罪,包括以下三种情形:对他人隐瞒自己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而与他人进行性行为;明知皮下注射针头已感染艾滋病病毒而不向他人说明事实并任由该人使用;隐瞒事实真相而捐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血液、血制品、体内组织或器官。其二是严重艾滋病骚扰罪,表现为明知自己已感染艾滋病病毒未得他人同意情况下使他人面临艾滋病病毒感染。前者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州法案还规定,“任何人不论是否有预谋,若因实施艾滋病骚扰罪或严重艾滋病骚扰罪而致人死亡按谋杀罪论处”。
  2、澳大利亚立法
  在澳大利亚,为解决传播艾滋病的法律责任问题,各州都做了一些努力与尝试,以便按照一般的刑法对传播病毒者提起诉讼。而且,鉴于普通法中“被害人的死亡必须发生在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一年又一天之内”的规定对以谋杀罪控告传播病毒者形成重大障碍,因此许多州都取消了这一规定,如新南威尔士。此外,为解决艾滋病引起的复杂法律问题,澳大利亚1989年成立了政府间艾滋病委员会法律调查委员会作为艾滋病战略的组成部分。该委员会作出一份《控制病毒感染以维护公共健康的立法措施》报告中提出了一些控制使他人受病毒感染的行为的原则,如“任何人都负有使自己免受因性交或共用针头而被感染之责任及防止病毒进一步蔓延之义务”。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传播艾滋病的刑事责任可适用现行刑法,它没有象美国一些州法那样,考虑对传播艾滋病确立一些新的特殊罪名。
  (二)国内立法
  在中国,现行法规中有关传播艾滋病的法律责任的条款有以下一些:(1)《艾滋病监测管理若干规定》第28条、29条:已知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有传播艾滋病行为的,由卫生部门给予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引起艾滋病传播,或者有引起艾滋病传播严重危险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现行《刑法》第178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5条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从以上的几条规定可以看出:现行刑法并没有专门制裁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条款,同时第(1)条和第(2)条主要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着手,并没有考虑到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对具体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第(3)条则局限于对卖淫嫖娼者进行处罚,没有涉及非卖淫嫖娼者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处罚。可见,现行刑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所以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某些经验对刑法加以完善。
  四、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适用
  由于现行刑法没有专门制裁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条款,所以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此行为应该如何适用刑法规定的争议很大,正确的理解与解释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有效遏制与预防艾滋病的传播。下面从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方式上谈谈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适用。
  (一)卖淫嫖娼中的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
  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学术界的几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