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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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

农政发[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部机关司局及直属单位: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我部制定了《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六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 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第九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编注案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简罚+年份+序号”。如北京市延庆县农业局制作的文书,“案号”可编写为延农(农药)简罚〔2006〕1号。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统一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罚+年份+序号”,如延农(农药)罚〔2006〕1号。

  第十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二条 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 文书中执法机构、处罚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四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三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六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违法事实”栏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及内容”栏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违法行为人交待等情况据实填写。

  “简要案情”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 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

  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条 抽样取证凭证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而制作的文书。

  抽取样品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抽样送检的样品应当在现场封样,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产品确认通知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从非生产单位取得样品,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单位发出的文书。

  向有关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时应当注明所附产品样品包装标签或照片,写明要求有关单位确认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抽样取证凭证、产品确认通知书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其中“许可号”栏,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的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登记证号等填写。

  第二十三条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处罚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

  处罚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

  第二十四条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

  处罚机关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物品清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通知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涉嫌违法的物品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查封扣押事由及法律依据、查封扣押物品基本情况、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查封(扣押)时,应当在相关物品、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查封(扣押)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第二十六条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是指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调查核实,依法对查封(扣押)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处罚机关在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时,视情况制作解除查封(扣押)的物品清单。解除查封(扣押)的物品要与查封(扣押)时的物品核对无误。对查封(扣押)物品部分解除时,清单应当写清解除查封扣押物品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七条 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执法机构意见”、“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名或同时加盖审核机构印章。

  “处罚机关审批意见”栏,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写明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限。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处罚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是否符合听证条件,决定适用一般案件文书或听证案件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行政处罚机关地址等。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听证笔录是指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记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处罚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向处罚机关负责人提交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

  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

  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第三十四条 送达回证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处罚机关;“送达人”指处罚机关的执法人员或处罚机关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三十五条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罚没物品依法进行处理的记载。

  处理记录应当载明对罚没物品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参与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 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决定的内容及执行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

第四章 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第三十八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三十九条 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封面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关于×××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四十条 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

  (五)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鉴定意见等;

  (六)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

  (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八)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九)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一)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二)备考表。

  第四十一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四十四条 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四十五条 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四十六条 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第四十七条 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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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规审发[2005]34号



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汽车运价规则》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实施范围是指除城市公共交通运价执行区以外的其它营业性公路汽车旅客运输。

第三条 本细则是计算我市公路旅客票价的依据。凡在我市从事营业性公路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客运车辆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方式。

第五条 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据不同运输条件,考虑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和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实行差别运价原则。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管理。

市物价局会同市交委确定全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制定跨区县(自治县、市)公路汽车客运票价;授权区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内公路汽车客运票价,并报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计价标准

第七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确定

跨省营运线路里程以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为准;市内营运线路以市交通委员会颁发的《重庆市交通营运里程图》为准。未核定的营运里程,由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二、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三、里程计算

计费里程按经济原则确定,班车客运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因交通管制和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绕道行驶的按实际里程计算。班车营运线路站(点)由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

第九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条 票价、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票价在10元(含)以内,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十”的作价原则进制;超过10元,尾数按“四舍五入”的作价原则进制。浮动票价的尾数进制亦按以上原则确定。

二、旅客包车运费和行包运费单位

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三章 计价类别

第十一条 车辆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三、客车按等级分为

(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高二、高一、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高一、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高一、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四)卧铺客车分为:高三、高二、高一、中级和普通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公路运价类别

按照公路技术等级并结合我市实际,分为高等级公路运价和其它等级公路运价。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运价为高等级公路运价;三、四级及等外公路运价为其它等级公路运价。

第十三条 营运类别

客运车辆按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班车客运和普通定线旅游车客运实行计程运价。



第四章 旅客运价

第十四条 班车运价

班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 基本运价

基本运价是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高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

二、其它等级座席客车及卧铺客车运价

其它等级座席客车及卧铺客车运价按不同车辆类别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加成比例以运输成本为基础并按合理比价确定。基本运价及加成后各种车型运价(见附表一)。

三、其它等级公路运价

其它等级公路的客运班车,可在相应车型高等级公路运价基础上的30%以内加成。

四、班车浮动运价

班车客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客运市场的需求,在规定时限内经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相应客车等级运价的基础上实行浮动,将运价上浮折算为票价上浮,票价上浮幅度不超过 2 0%。

五、营运线路中有跨高等级公路和其它等级公路的,按不同运价分段计算,加总计收。

第十五条 旅游班车运价

旅游客运是为旅客观光、游览、休闲等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旅客运输,其线路一端位于旅游景点。按照将运价上浮折算为票价上浮的计算方法,旅游车客运票价可在相应客车等级票价基础上加成20%。

第十六条 跨省班车运价

跨省、市旅客运价,按毗邻省(市)不同运价、里程分段计算,加总计收。也可在票价出现差异时,由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旅客包车运价

旅客包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运输价格由承运方和托运方商定,计算方法参照《汽车运价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收费

第十八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由旅客负担。

通行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因素计入票价,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车辆通行费原则上应据实计收,也可按车辆通行费标准分摊为人千米费率,计入客运票价。

第十九条 公路客运附加费

公路客运附加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计入票价。

第二十条 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金

基本运价包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



第六章 旅客票价

第二十一条 旅客票价的构成

旅客票价由客运运价、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组成。

公式一:旅客票价=Σ[(车型运价十客运附加费)×分段里程]十Σ车辆通行费十旅客站务费

E一:旅客票价一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式二:旅客票价=Σ[(车型运价十客运附加费十通行费分摊率)×分段里程] 十旅客站务费

旅客站务费由客运站按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入票价向旅客计收。随车售票不得加收旅客站务费。

第二十二条 全票、儿童票及优待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10米—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因公致残的军人凭民政部制发的相关证件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核定票价的50%计算。



第七章 行包运费

第二十三条 行包系指随旅客同车到达目的地的行李或物品。每一名购票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体积不能超过30立方分米。行包超过免费携带部分,每增加50千克,购车票1张(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见附表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路汽车客运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路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5月3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汽车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按各自职能解释。




附表一

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表

单位(元/人千米)

客车类型
客车等级
高等级

公路运价

座席客车
大中型
普通(基本运价)
0.12

中级
0.17

高一
0.21

高二
0.24

高三
0.29

小型
普通
0.13

中级
0.17

卧铺客车
大型客车
普通
0.19

中级
0.23

高一
0.26






附表二

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序号
品 名
计量单位
计费重量(千克)

1
未拆散的自行车

50

2
残疾人轮椅

30

3
残疾人车

100

4
各种儿童座车

5—15

5
儿童脚踏车

10

6
未拆散的缝纫机

50

7
摩托车50型

150

8
摩托车70型

200

9
摩托车125型

250

10
摩托车145型

300

11
三轮摩托车

350

12
36厘米(14英寸)以下电视机

30

13
41—43厘米(16—17英寸)电视机

50

14
46厘米(18—25英寸)电视机

80

15
74厘米(29英寸)电视机

100

16
饮水机

20—50

17
单缸洗衣机

50

18
双缸洗衣机

100

19
未拆台扇

20

20
未拆落地扇

40

21
微波炉

20

22
柜式空调

200

23
分体式空调

150

24
窗式空调1P

80

25
窗式空调1.5P

100

26
音箱

40

27
音箱60公分以上

60

28
电脑14英寸

50

29
电脑17英寸彩显

70

30
复印机

100

31
单门冰箱

100

32
双门冰箱

150


备注:1、以上物品系指随旅客同车到达目的地的行李或物品。其它货物托运不得参照执行。

2、托运以上物品均按比例计算计收运费,不扣除旅客免费携带的重量。

3、每100千克=承运里程票额的2倍。

关于印发“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函

交通部水运司


交通部文件

水运技术函字[2002] 71号



关于印发“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函


各有关单位:

  2002年8月15~16日,我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与会专家及代表名单

  附件二:“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交通部水运司(章)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2年8月15~16日,交通部水运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研讨会。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中交第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天津大学,河海大学,大连理工大学,长沙交通学院,天津港湾工程研究所和交通部三峡办等单位的专家及代表共27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及代表名单见附件一)。会议对“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的编写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对标准采用可靠度设计理论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对“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研讨;对《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92)存在的主要问题、需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以及修订工作的进度安排提出了建议;并提出了今后我国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的发展方向。会议内容丰富,讨论热烈,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一致认为,“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对进一步提高水运工程整体技术水平,促进水运工程建设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会议一致认为,“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实现了向可靠度方向的转轨,但还存在统计资料不够充分、“统一标准”与相应的结构可靠度规范不完全对应、部分标准和规范表述形式不够简便和内容不够全面等问题,根据当前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要求,对“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及时进行修订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三、会议一致认为,本次修订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原有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成熟先进的技术和经验,对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巩固、充实、完善和提高,并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四、会议对“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的内容进行了研讨,提出2010年前应主要对《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92)、《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J215-98)、《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J250-98)、《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254-98)、《港口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J267-98)、《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1-98)、《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98)、《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8-98)、《海港水文规范》(JTJ213-98)、《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225-98)和《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2-98)进行修订的实施意见。

  五、会议一致认为,为进一步作好“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成立专家组,对于与可靠度有关的标准修订工作进行理论指导、技术把关和工作协调是必要的。“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二。

  六、会议对《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92)存在的主要问题、需修改和补充完善的主要内容、测试和统计分析的内容以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提出了编写组的初步人选,明确《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92)的修订工作应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初审工作。

  七、会议对参与“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制定工作的老一辈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成果进行了充分肯定,并希望老一辈工程技术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积极指导、支持和参加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修订工作,并做好对年轻工程技术人员的培养工作。同时,希望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的修订工作,并对修订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附件一: 与会专家及代表名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徐 光 交通部水运司 副司长
2 杨利华 交通部水运司 处长
3 李永恒 交通部水运司 副处长
4 黄海龙 交通部水运司 工程师
5 仉伯强 交通部三峡办 副主任
6 刘济舟 交通部 技术顾问、工程院士
7 谢世楞 交通部 技术顾问、工程院士
8 张余庆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总工程师
9 杜廷瑞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教授级高工
10 杨松泉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教授级高工
11 孙毓华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教授级高工
12 麦远俭 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 教授级高工
13 郭怀志 天津大学 教授
14 席与耀 河海大学 教授
15 贡金鑫 大连理工大学 教授
16 韩理安 长沙交通学院 教授
17 郭大慧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技术开发部 总经理
18 方爱东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副总工
19 胡家顺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高级工程师
20 杨丽民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高级工程师
21 刘进生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副处长
22 王 晋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副总工
23 曹称宇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高级工程师
24 冯海波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高级工程师
25 孙万禾 天津港湾工程研究所 高级工程师
26 钱 丽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技术开发部 高级工程师
27 滕爱国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技术开发部 工程师

附件二: “98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修订工作 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职务 姓名 工 作 单 位
组 长 杜廷瑞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副组长 杨松泉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郭大慧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技术开发部
方爱东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成 员 孙毓华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夏琪利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郭怀志 天津大学
席与耀 河海大学
贡金鑫 大连理工大学
韩理安 长沙交通学院
林 风 上海航道局
仉伯强 交通部三峡办
麦远俭 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
胡家顺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杨丽民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刘进生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王 晋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曹称宇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冯海波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孙万禾 天津港湾工程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