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04:12   浏览:8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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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煤炭部审计局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审计信息工作,提高审计信息质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构审计信息工作规定》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炭内部审计信息的基本内容包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统计报表;审计工作动态信息;重大审计事项的报告(年度决算审计报告、审计移送贪污受贿案件情况以及查处重大违反国家财政法纪问题报告);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工作经验等。
第三条 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煤炭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宣传审计工作成果,为各级领导决策和指导煤炭内部审计工作服务。
第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以为本单位服务为重点,同时努力为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以及下级内部审计机构服务。
第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煤炭工业经济工作中心和本单位经济活动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通过审计和审计调查,反映煤炭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以及内部审计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七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审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布置任务,组织协调,支持和指导从事审计信息工作人员做好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
第八条 审计署驻煤炭部审计局负责对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
各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信息工作指导。
第九条 负责审计信息工作人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任务,研究制定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计划,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情况,组织专题调研,挖掘深层次的信息;
(四)为本单位领导和上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提供信息服务;
(五)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内部审计信息工作;
(六)组织内部审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对外宣传报道。
第十条 煤炭内部审计信息网络是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的基础,信息直报点是审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信息网络。
第十一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审计信息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煤炭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信息。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对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要求报送的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三条 上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向下级内部审计机构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信息报送参考要点。
第十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上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采用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的揭露问题的信息,应当征求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审计信息工作管理,实行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审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真实、可靠,重大问题上报前必须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计量单位准确,单位名称规范;
(三)重要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迅速报送,必要时连续报送;
(四)实事求是,喜忧兼报,防止弄虚作假,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
(六)反映工作中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等,应当有新意;
(七)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
(八)适应领导需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快审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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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庭审驾驭能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与实施,审判方式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强化庭审功能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而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则成为重中之重。
公开开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能的基本形式也是每个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法庭是法官依法审案的场所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裁判。
什么是庭审驾驭能力?法官应当具备哪些庭审驾驭能力?怎样提高庭审驾驭能力?这些不仅成为审判方式改革研究的理论课题而且成为法官审判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因此,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关系到法官的形象和法律的公正。
庭审驾驭能力是每个法官依法行使审判职能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能力之一。“驾驭”一词的本意是指控制、驱使、使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而行动。庭审驾驭能力是指法官主持、控制庭审的一种能力,它是法官凭借健全的人格、公理的精神、扎实的法律知识来熟练运用程序规则,主持整个庭审过程,指控和控制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作出裁判的能力。它是法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等综合素质在法庭上的集中反映。
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下几个特征:
1、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综合性
具体表现为法官掌握运用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通过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运用来审理案件。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科学确定庭审辩论范围,引导各方当事人围绕案件焦点展开辩论,制止不必要的发言提问,合理安排庭审程序,以及妥善处理庭审中出现的种种突发情况。
2、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即时性
在庭审的有限时间里,诉讼参与人在庭上的种种即兴表现,要求法官及时作出判断,这种判断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和不可逆转性的特点。因此,法官在法庭上的一言一行是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综合性和即时性的反映,必须慎言慎行,加强平时的锻炼与修养。
3、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职业性
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是很重要的,人们常常把法官职业与医生职业相比较,两者在某些方面确有相通之处。同样,庭审驾驭能力强的法官,当庭就能查明案情,作出准确判断,通过准确适用法律,阐释、宣传法律,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注意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有利于公正断案、化解矛盾、为民排忧解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内容
司法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功,一是开好庭,二是写好判决书,三是娴熟正确适用法律。庭审是法院整个审判过程最重要的一个阶段,是一种动态的审判,是法官素质高低最集中的体现。做一名法官的基本工作就是审案,开好庭对于法官来说是最基本的素质,全面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将有助于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二)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是提高司法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是社会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裁判者,而法庭就是审判的场所在法庭上法官的言行举止无不关系到执法者的形象,这同时也会给当事人、旁听者以及社会社会大众留下深刻印象。反之,法官的庭审能力差,就会影响审判的公正笥与严肃性,就会在人民群众的心中降低司法公信度。
(三)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法官审判是否公正,当事人、旁观者、社会大众主要是通过法官主持庭审来直观感受的。法官在法庭上开庭、主持调解、宣判等等,直接反映出是否达到三个公正。要实现程序公正,法官必须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行使审判权,同时确保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这就对法官提出要求,应当让当事人讲话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享有的诉讼权利,但又不能让其漫无目的地讲,要关于引导,归纳好当事人的陈述要点,查明案件的事实。要实现实体公正,准确运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听到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提不出问题,但对法官的态度、形象提出非议,认为法官对自己态度不好而对另一方态度很好等等。因此,确立法官的公正形象、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
庭审驾驭能力综合反映于整个庭审过程中,它是对法官素质的整体反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预测、筹划和安排能力
预测、筹划的安排能力,是指法官应当具备的设计和组织庭审的综合能力。预测和筹划,是预测庭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设计解决问题的方案安排是具体落实设计的庭审计划。在这个过程中,能充分体现法官的统筹能力。
2、庭审控制和引导能力
庭是控制和引导能力,是指法官按照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营造庭审的氛围,有序推进庭审的能力。一方面要把握庭审进程不偏离轨道,另一方面,要关于引导当事人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避免白费口舌,浪费诉讼资源。这要求庭审法官首先应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审定辩论的内容,限定辩论的时间。其次是适时地决定辩论的开始和结束,使辩论紧扣争议焦点内容具体充实过程完整明晰,动作规范有序,时间紧凑合理,使辩论具有针对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法庭辩论阶段应根据案件的难易,合理地限定发言时间,以使当事人辩论意见观点鲜明,论述简单扼要。达到庭审过程简洁有序的目的。
3、协调和应变能力
协调和应变能力,是指法官在庭审进程中,要善于把握双方当事人的思路,在对立中寻找统一点,协调双方的矛盾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调解工作。
4、语言表达能力
语言表达能力,是指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要坚持运用法言法语而昼避免市井语言。这就要求法官学会用法律术语进行思考,能够将种种社会问题用法律语言表达出来,并且按照法律上的逻辑和价值对案件作出判断。
5、综合分析、辩证、谁和裁判能力
综合分析、辩证、认证和裁判能力,是法官最重要的能力则审判能力的具体表现。庭审的最终目的就是确认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终局裁判。因此,庭审驾驭能力的其他方面都最终服务于裁判的作出。
总之,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高低,最终决定于审判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而庭审驾驭能力是由审判法官的自身素养所决定的,其自身掌握法律知识的水平、运用程序规则的熟练程度、组织和指控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等均是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必要因素。为此,要加强教育培训,将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作为专题来研究、组织和实施培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工作、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而我们在网络上使用的QQ、电子邮箱、微博、网店、游戏账号及装备、宝藏等虚拟财产也在不断增加。但我国至今未有相应的法规对虚拟财产的继承予以规制,本文拟从虚拟财产的继承为切入点,对虚拟财产的继承做相应探讨。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特点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目前,由于网络数字资源表现形式的不确定性加大了对虚拟财产类型进行界定的难度,国内对于虚拟财产的类型在法律层面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一般,将虚拟财产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是自然人在网络上所拥有的个人账号信息,例如电子邮件、聊天工具、网络论坛等相关的账号信息;2、是涉及金钱的虚拟货币,例如游戏装备、QQ币、QQ秀、网店等相关的虚拟财产;3、是自然人在网络上所产生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个人财产,例如微博、照片、音频、视频等数字资源作品。

  虚拟财产还具有以下特点:

  1、虚拟财产的占有具有双重性

  众所周知,虚拟财产是由网络运营商(ISP)开发建设,通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虚拟财产的各项服务,并以服务协议决定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虚拟财产既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又与其他网络终端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即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公共网络资源和现实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有性。用户可以使用相关账号和密码等登录服务平台,并可占有、使用、支配、处分自己在网络中的各种虚拟财产。用户及其继承人要想取得这些虚拟财产,一般要取得网络运营商的授权或配合。因此,运营商和用户相互依存,共同创造了虚拟财产。

  2、互联网是虚拟财产存在的基础

  互联网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又具有实在性的数字化的社会空间。互联网是虚拟财产存在的基础。如果只有电脑(包括手机、数码产品等存储设备)而没有网络,被继承人储存在自己电脑的所有信息在自然人死亡后会连同电脑自然而然地被其继承人继承,并不属于本文对虚拟财产的讨论范围。

  3、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多样化

  虚拟财产虽然存在于特定的网络虚拟空间中,但它客观存在,是技术人员用电子技术表现出来的,而不是虚幻、虚无的,主要表现为文字、声音、图形、图像、视频等形式。在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协议中,往往规定网络产品或内容归服务的提供者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而且大多时候不能转让、出售其权益。对于照片、视频、日志、博文等包含用户知识产权的虚拟财产,用户应当享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力。

  二、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

  1、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看来,虚拟财产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以视为遗产,按照现有继承法被合法地继承。因此,记录着用户个人情感、观点表达的博文,存放在网络个人空间以纪念生活珍贵瞬间的照片、视频,保存着用户重要资料的电子信箱,网络游戏里用户用现实货币进行等价交换而得到的武器装备、虚拟货币……这些都是用户的合法财产。因此,虚拟财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2、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

  虚拟财产也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它却具备了财产的属性,因此虚拟财产是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以通过网上的交易和现实中货币给付来实现流通。

  3、虚拟财产能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

  现在人们的生活已经越来越依赖网络,我们在QQ空间、微博上记录心情,在QQ、MSN上与亲友沟通感情、登陆账号玩游戏,不可否认,这些虚拟财产能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精神慰藉。过去,我们将保存过世亲人的物品、书信作为缅怀他们的方式。现在,继承他们的虚拟财产也可以成为纪念他们的方式,而满足继承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已超过了对虚拟财产的财产继承。

  三、国外继承虚拟财产的具体措施

  1、美国、德国等国家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的遗产继承权。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在2010年11月1日通过了一项法律,将虚拟财产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比如对上传的数字像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等,如死者在生前没有就去世后的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处置说明,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它的合法继承人;在德国,虚拟财产是按照普通继承财产统一管理的,在认证有金钱价值时,在死者死后10年内,其虚拟财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法律保护。

  2、在韩国,直接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具有物的属性。韩国法律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场所,而无权对其做肆意修改或删除。因此,在韩国法律中,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财产本质上并无差别。韩国把虚拟财产等同于“电子货币”,具有物的属性。

  3、英国。在英国有很多人已经意识到虚拟财产的重要性,他们采取立遗嘱的方式来分配自己的虚拟财产,因为他们认为虚拟财产有其自身的价值。有的虚拟财产承载了个人感情,例如个人照片和视频等; 有的是用现实的货币买来的,例如网上游戏装备等等。英国的一项调查显示: 每10 个英国人中就有一个人声称会将自己的网络密码写进遗嘱里,这样他们的家人和朋友就可以在其去世之后继续保存这些虚拟财产。

  四、对完善我国虚拟财产继承的具体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当时并不存在的电子邮箱、博客、游戏账号等未作相应规定。为此,应对《继承法》中遗产的范围做扩大解释,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 做出扩大化的司法解释, 扩大继承对象的范围,将网络账号、邮件等网络财产纳入继承法的保护体系。网络虚拟财产尽管还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已“囊括”在《物权法》规定的“物”之中,目前很多法院的判决,都已经确认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且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