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李晓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44:30   浏览:9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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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理论上,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定义一般都是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来表述的,该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关于交通肇事罪立法的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达到以下标准,即构成本罪: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私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本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已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认定交通肇事罪尚存在一些分歧。
   一、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应该明确交通肇事罪和一般交通事故两者都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造成了事故,其区别在与两者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所采用的制裁方式不同。一方面,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以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为必要条件,即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前述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已对此论述,此处不再赘述。而一般交通事故并不要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否则以交通肇事罪论述。另一方面,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交通运输安全,其所受到的制裁是刑事制裁。而一般交通事故,侵犯的是行政法所保护的是交通安全,其所受到的是行政制裁。
   2、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的界限。应该肯定的是两者都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其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分则中典型的过失犯罪,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行为时其主观上是过失,前述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对此已经论述,此处不再赘述。而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时其主观上不能预见并且客观不能避免的原因所引起的,其不构成犯罪,不受法律制裁,是犯罪构成的阻却条件,但是交通肇事罪是要受刑事制裁的。
   二、交通肇事罪与刑法分则其他罪名的界限
1、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新加上的,因此可以说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关于重大飞行事故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刑事制裁是适用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与后两罪都与交通有关,其区别主要有:第一,交通肇事罪与后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是有关公路、城市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后两罪侵犯的客体分别是航空运输安全和铁路运营安全;第二,交通肇事罪与后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不是身份犯,而后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身份犯,其主体分别是航空人员和铁路职工。
   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中,其侵犯的共同客体是公共安全,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有:第一,主观罪过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客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要求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交通肇事行为人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在逃跑过程中慌不择路,完全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至造成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3、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一罪与数罪。交通肇事行为经常会与其他罪名牵连到一起,因此正确区分交通肇事行为一罪与数罪是十分必要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当然,如果是盗窃后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则只以盗窃罪论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在逃跑中慌不择路,完全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则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前一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条解释的目的在于鞭策交通肇事行为人及时救助被害人。如果交通肇事行为人的前一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对行为人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法院 李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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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家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发展迅速,已成为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之一,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旅游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降低服务质量标准,侵犯了合法经营
的旅游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旅游业的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治理活动。
这次旅游市场专项治理,目标是规范市场、整顿不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治理活动,要进一步宣传和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切实保护海内外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建立、健全和贯彻实施旅游市场管理是各项制度;形成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局面
,建立一个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业务规范、有利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在海内外旅游者中树立中国旅游业的良好形象。这次专项治理活动,是我国近年来在产品和服务领域开展有不法经营活动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具体是:
(一)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无证、无照经营是未经法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非法谋取收入的行为。包括擅自招徕接待海外旅游者,组织国内旅游和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以及境外旅游机构在
我国设立的非旅游经营机构经营旅行社业务。
(二)查处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是超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主要包括:各类旅行社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业务,以及各类旅行社(包括特许经营的旅行社)擅自组织旅游团队赴未经国家旅游局
批准的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旅游,二、三类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宾馆、饭店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所设立的旅游部(旅游服务中心),超越营业范围组织旅游团队。
(三)查处旅行社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为出国(境)旅游者代办异地护照,旅行社违法经营造成参游人员滞留不归;买卖出国(境)旅游团护照申请表和出国登记表;有意组织公费出国旅游;旅行社搞私人承包或部门挂靠;违背合同约定安排旅游团超计划购物
;违法刊登旅游广告,使用无证人员导游等。
(四)整顿一日游市场,提高国内旅游服务质量。部分风景区和参观点的游览秩序问题较多,海内外旅游者反映强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治理。
二、专项治理工作从1995年第四季度开始。各地旅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本通知后,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根据全国总体部署和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具体工作方案报全国旅游市场专项治理协调小组。
三、根据当前旅游秩序的状况和特点,对属于旅行社经营方面的问题,主要通过旅行社自查、重新审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导游证的办法进行;属于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方面的问题,由各地旅游、公安部门进行检查。对属于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据登记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取缔或查处。
四、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成立全国旅游市场专项治理协调小组(简称协调小组),名单另发。协调小组指导全国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发布治理工作情况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项治理协调工作机构(简称工作机构)确定后,报全国协调小组。
全国协调小组和省级工作机构对外公布热线电话,接受对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开展查处工作。
为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国家旅游局根据需要需要在全国聘请旅游市场检查员。负责向全国协调小组和省级工作机构报告旅游市场方面的情况,评估各地旅游服务质量。
五、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要在整顿违法经营的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宣传旅游业,开展旅游质量万里行活动,宣传旅游、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宣传和树立消费者信得过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产品,把此项工作与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旅游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以
及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和评比活动结合起来,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六、在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继续建立和健全各项旅游市场管理制度,在旅游业务管理、出国旅游市场、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对非法经营的处罚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各地在贯彻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时,可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市场管理的措施。
七、请各地旅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配合,在治理工作中建立联合办公、联合执法制度,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1996年下半年开始,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联合对全国旅游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总结表彰。
附件:全国旅游市场专项治理协调小组组成方案(略)。



1995年11月22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检查的通知》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检查的通知》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级局(公司):
  现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检查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建设工作,不断提升烟叶标准化生产整体水平,根据《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示范县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国家局定于自即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组织开展对已通过考核验收和在建的示范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已验收的第一、二、三批示范县项目,以及正在实施的第四批示范县建设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检查依据和内容
  依据《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示范县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示范区任务书》的有关要求重点检查:
  1.项目的组织管理;
  2.项目的实施及经费管理和规范使用;
  3.示范任务的完成情况及示范效果;
  4.示范的辐射带动效用和示范项目的不断提高与完善。
  三、检查方式
  1.示范县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已验收的示范县要对相关工作的现状逐项自查,如实考评;正在实施的示范县建设项目按阶段任务要求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应及时报所在地省级局(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
  2.省级局(公司)检查。由省级局(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成检查组,在项目承担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实地检查。
  3.国家局抽查。国家局将根据有关省级局(公司)检查的情况,组织督查组,对示范县进行实地抽查。
  四、检查结果
  1.有关省级局(公司)完成实地检查后,要作出检查结论,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同时要提出进一步提高相关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省级局(公司)的检查结果应于2005年8月15日前报国家局科教司(联系人:陈小渝、辜菊水,电话:010—63605706、63605683,传真:010—63601480)。
  2.国家局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较多又没有及时整改的在建项目,将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撤消其“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建设项目;对已通过考核验收的示范县,撤销其“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县”称号。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