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对策/徐凤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31:05   浏览:8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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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徐凤林


  按照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任务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履行检察职能,开展法律监督,为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发挥作用。结合实际工作,笔者对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了调研和思考,撰文如下:

一、现状

  1、领导高度重视,突出检察主题。市检察院始终把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做为首要工作目标,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坚持服从、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把为发展服务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把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增强法律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提高法律监督水平,为构建和谐蛟河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2、发挥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着力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能力,努力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在立案监督中,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依法纠正滥用刑事手段办理民事经济纠纷问题。在侦查监督中,重点强化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进行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审判监督中,严格依法掌握控诉标准,加大控诉力度,提高控诉水平。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建立了《人犯羁押情况报告制度》、《案件诉讼环节跟踪催办制度》及《案件羁押情况报告制度》,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落实制度措施,提高监督能力。一是通过开展执法观大讨论,使干警们认识到加强法律监督是通过对执法权和审判权的制约,实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牢固树立起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二是加强队伍建设。首先,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以班子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大力加强了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其次,把年富力强的科长和干警派到法律监督岗位,使一线办案人员在年龄结构,文化层次,办案经验上形成优势互补,并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专项整改活动及任职资格培训,续职资格培训,提高了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加强制度建设,落实了人员动态管理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办案质量评估制度及“三必谈”、“三必到”的政治思想工作制度。提高了法律监督能力,规范了执法行为,促进了司法公正。

  4、加强基础建设,改善工作环境。不断加大对基础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修缮办公楼,购置和更新了办公用品,改善了办公条件;安装了视频接收系统,全面开通了“三级网”,实现了案件、公文网上传输;安装了电子显示屏,把每天的重要事情在显示屏上显示出来,提醒和方便广大干警的工作。努力提高干警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使干警的生活不断得到改善。为了丰富干警的文化生活,成立了健身中心,举办登山活动及乒乓球、台球比赛,形成了朝气蓬勃的检察文化。通过科技强检,加强了法律监督保障能力。

  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监督的力度与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个别干警监督水平不高,个别案件监督不到位,致使一些违法现象没有依法得到纠正。

  二是执法办案规范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轻伤害案件诉讼环节不畅。

  三是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的需要,个别案件质量不高,文书不规范。

二、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1、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的工作力度。全方位开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着力改变民事审判监督相对薄弱的状况。加强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保外就医等问题,做好纠防超期羁押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质量,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监督活动,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坚决纠正和查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彰显社会正义。

  2、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干警整体素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观念,大力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正规化人才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检察官队伍。依靠市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着力解决人员不足、人才短缺、检察官断档问题,加大基础设施和办案装备建设的投入。严肃查处检察人员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等违法违纪案件,维护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3、完善创新监督机制,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制度,加大检察工作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创新观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要加大追究力度。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向市委和人大常委会请示汇报制度,自觉地接受市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试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规范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把执法活动纳入制度的有效约束之中。要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到监督中有配合、配合中有监督、严格公正执法,畅通诉讼渠道。

  4、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蛟河和谐稳定。结合“打黑除恶”斗争,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谋取私利的犯罪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案件。大力开展创建“平安创建”活动,继续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加强对策研究,增加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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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新天试验区开发工作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新天试验区开发工作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对试验区内经省科委和协调指导小组核实批准的研制、开发、销售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如下税收上的优惠;
(一)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经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从该产品第一次销售之日起,给予三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二)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在全省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入省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经省税务局审核同意后,从该产品第一次销售之日起,给予两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三)依一、二项规定减税、免税期满后,对其中确实仍有困难,需要继续给予扶持的项目,经省税务局审核后,可再给予适当减税、免税照顾。
(四)减按15%的比例税率计征所得税。对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该单位总产值三分之一以上者,经省税务局审核同意,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收入,免征所得税、暂免征营业税。
(五)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六)为鼓励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对试验区内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企、事业单位,经申报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对收入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标准的,应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试验区内企、事业单位按上述规定享受减征、免征的产品税、营业税、所得税、建筑税等款项,实行计税不征税的办法,用以建立企、事业的高、新技术开发基金,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出口,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
(八)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事业单位所缴各项税款,以批准进入试验区前一年税款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给试验区,用于试验区的开发建设,由财政、税务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条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单位开发的新产品,可自行制定销售价格。经营国家没有统一定价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以自行定价。
第三条 试验区在进出口方面享有如下优惠:
(一)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新技术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出口产品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部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地方和创汇企业实行二八分成。
(二)要充分发挥已有的对外贸易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新技术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给予外贸经营权,自负盈亏,承担出口计划。
第四条 银行对试验区新技术企、事业单位予以贷款支持,并每年从收回的技术改造贷款中划出一定数额,优先支持新技术开发。新技术企、事业单位所用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还贷。对外向型的新技术企业,可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银行也可从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贷款风险基金。试验区内可建立中外合资的风险投资公司。
第五条 简化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试验区内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产品出口业务较多的新技术企业,以及承担由国家科委批准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并有出口前景的区外企、事业单位,其商务和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9
号文办理。
第六条 试验区实行有利于吸引人才的政策:
(一)鼓励省内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在试验区新技术企业中兼职,或兴办、领办、承包各种形式的新技术企业,也可离职到新技术企业任职。
(二)允许新技术企业招聘大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在职科技人员和国外专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为鼓励和支持科技、管理人员投入试验区工作,对批准迁入新天试验区的三线企业和其它投资性企业,免征贵阳市城市人口增容费。
第七条 试验区实行有利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凡外国人士、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公司、企业在试验区开办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的新技术企业,除比照实行国家有关合资经营企业的政策外,还享受试验区同等的优惠政策和规定。
第八条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单位,其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可以实行快速折旧。根据国家规定对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必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
第九条 科研单位和军工企业加入试验区后,继续享受原有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为促进试验区的开发建设及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立法管理,由试验区协调指导小组根据试验区主要政策与国家科委有关规定,会同省科委和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制定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及产品目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原则与认
定办法,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及承担问题,促进我省技术出口、人才培训及其它未尽事项的实施办法和单项规定,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稳定、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对参与试验区开发、建设的区外机构,可实行一厂(所、院)两制,其在试验区内的机构或开发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5日

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中国扶贫基金会为规范小额信贷的管理,逐步将下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转型为由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研究,同意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