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件:事实认定问题,适用法律问题?/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26:17   浏览:9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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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事实认定问题,适用法律问题?

龙城飞将


  刑事案件的审理,实质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任务是认识事件,认清事实,确认事实。第二阶段,根据确认的事实,对照相应的法律,若法律有明文规定,就判决有罪。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判决无罪。

  许霆案件,引起了全国的讨论。观点很多,100个就有100个观点。但基本上可以分为“有罪派”与“无罪派”,即“挺许派”和“倒许派”两大阵营。有罪派内部又派生出许多观点,有轻罪派、重罪派、侵占罪、诈骗罪、抢劫罪。无罪派中又有人主张不当得利,也有专家指出,许霆的行为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新的行为。从根本上讲,无论双方观点如何不同,“挺许派”、“倒许派”,都是善良一派。

  就许霆案件而言,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不是事实认定问题。事实,基本上清楚了;适用法律,却找不着。因此,问题出在,有罪派想套一个罪名,一个罪名不成立,就换一个罪名。这就是为什么出现许多罪名,百芳斗艳。这么多罪名同时出现,而且很多是著名的法律专家们主张,就说明在法律适用上遇到了困惑,找不到合适的罪名。而无罪派,或者全国的舆论,并不是一定顽固地坚持许霆无罪。他们只是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许霆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

  过去一些冤案,如云南的杜培武,湖北的佘林祥,都是在事实认定上出了问题。若事实认定是正确的,给他们的判决就不会错了。但许霆案件的事实是清楚的,问题出在对法律的适用上。

  有罪派又主张,刑法关于盗窃罪没有具体规定,所以,许霆有恶意,有行为,拿了自己不该拿的钱,是犯了盗窃罪。无罪派承认许霆有贪心,有行为,拿了自己不该拿的钱,但这不等于犯了盗窃罪,并不认为法律对盗窃罪没有具体规定,主张对刑法的适用,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严格地按照法律的字面规定执行。

  有罪派极力避开“无罪推定”、“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些基本的刑法原则。躲避不了的时候就说,理解这些原则,要灵活,要辩证法,不要机械,不要形而上学。甚至还有刑法专家说,这些原则在中国没有开始应用。言下之意,就是说,可以“有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也可以定罪”了。无罪派指出,这已经不是原则,而是我国刑法具体的法律规定,一定要严格地按照执行这些具体规定。

  有罪派不断在使用类推、比喻,用进入别人房间、美女脱衣引诱、小孩玩棒棒糖等论证许霆就是犯了盗窃罪。无罪派主张,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不能比喻,不能类推,只要具体的法律规定,具体的文字规定,不要任意扩大解释。

  有罪派主张,盗窃的要件是“公开”,许霆的行为是公开的,实际上是“秘密的”,所以许霆犯盗窃罪。无罪派主张,最高院司法解释讲到,盗窃就是“秘密窃取”,不“秘密”就不是盗窃。你能够证明“公开”=“秘密”,就可以证明你的观点。

  有罪派认为,许霆有罪是肯定的,主要精力放在讨论罪的轻与重问题。无罪派主张,根据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规定,找到事实与法律规定的连结点,再讲许霆有罪,否则,先不要讲他有罪。论证了有罪,再谈罪的轻与重的问题。

  有罪派中有人反驳许霆行为属民事上的不当得利的观点:“难道民法上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了吗?为什么一说到不当得利就是无罪呢?不当得利可以是侵占,也可以是盗窃” 。无罪派并不否认刑事案件与民事行为有时会重合,但具体到许霆案件上,需要具体地说明为什么这时的不当得利就是盗窃罪,而不是其它的罪?根据是什么?还可能反问:“难道不当得利一定就是盗窃罪吗?”

  有罪派认为,许霆在法庭上自辩是认罪态度不好。无罪派主张,许霆有自辩的权利。许霆自辩很拙劣,不能证明他就是盗窃,只能说明,他为了自辩,又畏于法庭的威严,说话不合乎逻辑。许霆应当悔过,事实上他也是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的,影响了自己一辈子,连累了一家老小。

  依有罪派的观点,许霆不承认自己是盗窃罪,就是认罪态度不好。这么说来,由于他认罪态度不好,就理所当然地应当判他犯盗窃罪。若许霆承认自己是盗窃罪,虔诚地认罪,也应当判他犯盗窃罪,因为他自己已经认罪了。这样,实际上,他悔罪,是犯盗窃罪。不悔罪,只是悔过,也是盗窃罪。无论进退,都是犯盗窃罪。如某些法律专家所言,他犯盗窃罪,早已是“肯定的”了。无罪派认为,许霆的罪与非罪尚存在争议,令他现在悔罪,为时过早。而许霆已经在悔过,应当承认他的主观恶性并不大。

  有罪派要求许霆退赔多拿银行的钱,庭审结束后还有人一再追着许霆的父亲问何时还钱。其实,许霆此时已经无力偿还,5万元被偷,10万元做生意被套,退赔只能是他的父亲卖掉赖以生存的房子。给他判了重刑,他更无力退赔这笔钱。无罪派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多发言,若鼓励他父亲不要“子债父还”,会加重法官给许霆判罪的决心。若鼓励“子债父还”,并不能把握法院能否依照现代“罪刑法定”的原则判决?“子债父还”实际上并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吗。

  成都的“许霆”,看到机器里插着银行卡,就取了43000钱。与广州许霆案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是处于社会下层,都是初犯,都是在天上掉下的馅饼面前一时把握不住自己,都是愿意退赔。但成都“许霆”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此案,与广州许霆有实质上的不同。成都“许霆”的行为,法律上有明文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广州许霆的行为却是法无明文规定。

  有罪派大多是“法律人”,其中包括法学专家。无罪派不乏法学专家,更多的是不懂法律。

  有罪派给许霆的定性是盗窃,无罪派却认为,是银行机器出错,给错了钱。

  有罪派很费力地在许霆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找等号。无罪派认为,许霆案件其实不复杂,是人为地搞复杂了。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有规定为罪,则判有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罪,则判无罪。

  有罪派中有人批评无罪派,“你们不懂法律”,“许霆是有罪的,怎么说你们就是听不懂”。无罪派回答:你能够把许霆案件的具体事由给广大不懂法律的老百姓说懂,你的法律就算是学到家了。

关于许霆案件,本人写了30多篇文章,欢迎到本人博客上来提出批评意见
写于2008.3.17
电邮:zjysino@163.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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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经营性时装模特表演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经营性时装模特表演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繁荣我市群众文化生活,加强对时装模特表演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时装模特表演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时装模特表演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长春市文化局是我市经营性时装模特表演的行业主管部门。凡从事经营性时装表演的单位均须先向市文化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本规定公布前已经开业的经营性时装模特表演单位,在本规定公布以后应到市文化局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条 我市的时装模特表演单位赴外地表演,外地的时装模特表演单位来我市表演,均须到市文化局办理审批手续,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市文化局要加强对时装模特表演行业的管理,并负责组织经常性的考核、评审工作。时装模特须取得《时装模特表演证》后,方可演出。
第六条 市文化局在管理过程中,按《关于文化市场部分管理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吉文发〔1992〕61号),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取管理费。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文化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月3日

卫生部关于整顿肝炎诊断试剂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整顿肝炎诊断试剂的通知
卫生部


我国是世界上肝炎高发国之一,防治肝炎,保障人民健康是我国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随着我国防治肝炎工作的进展,近几年来我国许多部门和单位都开展肝炎诊断试剂的研究开发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一些单位可以生产出接近国际水平的诊断试剂;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
了肝炎诊断试剂国家标准和参比品的制备工作,为我国防治肝炎,提高诊断率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手段。但由于肝炎诊断试剂生产的一哄而起,许多单位生产条件差,技术力量弱,管理水平低,加上没有国家标准和评价试剂的参比品,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等诸多因素,目前我国肝炎诊断试剂
处于严重的“产、供、销”混乱状况,致使肝炎的误诊率高,造成肝炎的临床治疗、流行病学预测、科学研究的错误。为此,对肝炎诊断试剂按国家标准进行整顿,现通知如下:
一、各肝炎诊断试剂的研究和生产单位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联系购买“甲、乙型肝炎诊断试剂检定要求”和“质控参比品”,按要求和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
二、自查达到要求的单位,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关于诊断试剂的要求准备好资料,报卫生部新药审评办公室进行审查,符合要求者送连续3批样品给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检定。
三、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所送连续3批检定合格后,由卫生部生物制品审评分。委员会审评,提出审评意见,经卫生部批准,发给“新生物制品证书”。
四、获得“新生物制品证书”的单位,对外可实行技术转让;自身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产(部属各生研所除外),经审核同意后,报卫生部批准,发给产品“批准文号”;接受新生物制品证书转让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卫生部批准,具有生物制品生产“许可证”
的单位,申请生产时,需将自己生产的连续3批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复检合格后,卫生部发给“批准文号”。
五、肝炎诊断试剂的报审日期定为1990年4月-5月底;8月底以前将3批检品送齐至国家检定所检定。1990年8月以后,肝炎诊断试剂除新制品和技术有重大改进,质量有显著提高的老产品外,不再受理肝炎诊断试剂类生物制品证书的申请。
六、自1991年元月起,没有“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生产肝炎诊断试剂。没有生产“批准文号”的肝炎诊断试剂不得销售、不得使用。
附件:甲、乙型肝炎诊断试剂检定要求(略)



199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