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开放与我国QFII制度的法律问题/郁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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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开放与我国QFII制度的法律问题

南京大学法学院 郁雷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及其证券市场发展阶段不同,因而其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法律安排也存在相当的差异,因此,有必要借鉴与我国相近的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的经验及教训,以便寻找适合自身条件的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策略和所采取的具体模式。进入WTO使我国资本市场面临进一步开放的挑战,目前,我国正在尝试通过QFII制度 安排有限制的放开外资准入我国证券市场,其中有一些法律问题尚存疑问、亟待解决。

第一节 各国证券市场开放法律安排之比较

一、各国证券市场开放的模式选择
根据外国投资者进入一国证券市场的方式,证券市场的开放分为两种模式:
直接开放模式和间接开放模式。其中直接开放又可以分为完全直接开放和有限直接开放。从各个国家所采取的开放模式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有限直接开放或间接开放的模式,但更多国家并非简单选择一种单一的证券市场开放的模式,而是根据其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相应的模式予以调整。
完全直接开放属于一种金融自由化最高的模式。外国投资者享有完全的国民待遇,可以自由买卖该国国内市场上的证券,在买卖数量、品种以及本金和受益汇入汇出等方面均不设限制。这种模式 的优点就是能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但同时也缺少限制,极易受到世界股市风潮的影响,容易遭受国际游资的冲击,在吸引外资的稳定性相对较差,因此采取完全直接开放模式要求国内证券市场具有规模较大、功能健全、能够承受国际经济变化和金融风暴的冲击。目前,采取此种开放模式的一般都是取消外汇管制、证券市场规模较大、监管严格的成熟证券市场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日本、香港等。
有限直接开放是一种较为普遍也更为现实的证券市场开放模式。它允许非本国的居民可以直接投资国内证券市场,但是在投资品种、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机构设立、投资程序及公司的控股权等方面均作严格的规定,并逐步放松限定条件,以实现完全开放。这种模式既可以吸引国外的证券资本,又对外资的进入具有一定的可控性,避免了国际投机资本对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冲击和操纵。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菲律宾以及我国台湾等新兴证券市场的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模式。比如菲律宾的B股市场,泰国的外国板块(Foreign Board)等;尤其是我国台湾地区实施的QFII制度是在资本项目未开放的情况下推进证券市场开放的范例。但这种模式对境内、境外投资者区别对待与证券交易的公平与公正原则相背离,而且也容易造成市场的分割。
间接开放则属于一种较为保守的证券市场开放模式。不允许境外投资者直接购买该国证券市场上的证券,但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由该国在国际市场发行的投资于本国证券市场的某种金融工具(如投资基金、投资凭证等)的方式间接进入该国市场。比如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其开放证券市场的初期都曾成功地在美国发行基金间接开放市场。这种模式既可以筹集境外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又可以避免国际游资投机活动和对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冲击,并为进一步开放证券市场创造条件。但这种模式的国际化程度比较低,而且采取较长过渡期的做法,使证券市场开放的进程会非常漫长。

二、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的比较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刚刚完成奠基阶段的新兴证券市场,由于发展的时间很短、初建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上、生长的环境相对较为封闭,因此存在种种缺陷,与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新兴证券市场存在共性,主要表现在:国内经济金融实力不够强大、投资者结构上以散户为主、尚未取消外汇管制措施、证券市场以迫切的筹资(吸引外资)需求为导向、面临同时进行国内金融自由化(对内开放)与国际化(对外开放)两大任务 、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弱、证券法制环境还不完善等等。可见,通过分析透视与我国相似的其他新兴证券市场开放的进程,我们可以得出相关的经验和教训。
(一)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具有的共性
从实践上看,新兴证券市场的开放主要通过两种模式:有限直接开放模式和间接开放模式。 无论何种模式,在推进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安排方面都具有一定共通性。
首先,从证券市场开放的时机看,新兴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都是建立在经济实力迅速增强的基础之上的,多数国家和地区希图利用流动的国际证券资本进一步推动自身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其次,从证券市场开放进程中对外资准入的控制方式看,主要有以下四种:(1)对投资比例的控制,初步引入外国投资者时基本在10%到20%之间 ;(2)对投资领域限制,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金融、新闻、航空等设定更为严格的投资比例或者禁止进入;(3)对总体规模控制,主要是根据市场规模设定国际资本进入的总额;(4)对投资收益的汇出控制,对非居民在国内市场获得的资本利得规定具体的汇出时间或汇出比例。
第三,从证券市场投资品种的开放顺序来看,由于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在证券市场国际化时的经济背景和证券市场发展状况,所以在各类投资品种对外国投资者的开放上具有三个明显的倾向:(1)首先考虑能吸引国际资本进入方面的业投资品种的开放,然后选择可能导致国内资本外流的投资品种的开放;(2)首先选择容易控制风险的投资品种的开放,然后选择不容易控制风险的投资品种的开放;(3)首先选择有利于国内金融机构拓展经营范围的投资品种的开放,然后选
择可能加剧国内金融机构竞争的投资品种的开放。以上三个倾向体现为新兴证券市场通常按照时间阶段的先后顺序逐步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其各类投资品种。
最后,一国即使实现了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当本国经济受到外来侵袭的时候,也将运用资本管制手段隔绝本国和外国的金融联系,为本国的结构改革提供必要的时间,如马来西亚1994年的资本流入管制和1998年的资本流出管制以及被国际经济学界广泛推崇的智利资本管制实践等。
除了上述在进程安排上的共通性外,与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新兴证券市场对外开放都会面临来自四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意味着上市公司股权对外开放,国际资本进入证券市场通过对股权的控制从而进入实业领域,会造成控制或垄断国内产业。
第二,开放证券市场,会出现国际资本尤其是短期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在国家缺乏实力的情况下,会造成国内资本的流失。
第三,开放证券市场,国际资本的流入容易滋生并加大经济泡沫,泡沫是金融风险的载体,泡沫的膨胀意味着风险程度的上升。
第四,开放证券市场,大量国际资本流入,从而形成大量国际债务,加大国际收支逆差。
(二)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存在的差异
新兴证券市场国家一般存在着金融压抑,以有限直接开放模式为主,其证券市场直接开放程度与资本账户自由化进程相联系。由于各个国家资本账户自由化的速度有差异,因而,其证券市场开放进程也可由此划分为激进式有限直接开放
和渐进式有限直接开放两种类型 。
以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为例:从1985年韩国证券市场有限度地允许外国投资者直接买卖韩国股票,至1991年7月,韩国公布了新外汇管制法案,开始实行外汇对外开放的新政策,打破了韩国30多年来的外汇管制,1992年1月3日韩国股市正式向外国投资者开放了直接投资,前后大致6年时间;而与韩国证券市场激进式对外开放相比,台湾证券市场对外开放速度比较平稳,它主要通过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安排并分阶段放开对QFII的限制来逐步实现对外开放的,从1991年1月起允许QFII经审查后直接投资台湾证券市场,采用资格控制方式控制外国资本入市,至2003年底,历时12年之久的QFII制度才被宣告取消,境外投资者的资金可以自由地进出台湾市场,不会有任何限制。
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会产生风险,开放效果是由开放所带来的社会及经济收益与开放成本的比较。
通过对以上两种开放类型的比较,我们发现:
一方面,从收效上看,韩国、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开放后,其证券市场结构与质量均有明显变化与改善。随着韩国证券市场急速地对外开放,韩国证券市场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投资者结构从以个人投资为主转变为以机构投资为主。但是,相比之下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开放过程中其投资者主体结构变化不如韩国显著。   
另一方面,从风险上看,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吸引了大量国际资本,为促进本国和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投融资机会,资本流入急速增加。尤其是韩国在激进开放模式下,其国际资本流入增速明显较快。随着开放的加快,韩国证券市场的风险在不断累积,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边际效应在下降,进入20世纪90年代,韩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及金融自由化步入快车道后,总投资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反而下降,开放效益递减,甚至为其1997年金融危机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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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的策略选择
通过对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的分析与透视,得出的结论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和条件的变化自主地调整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开放进程,最大限度地避免证券市场开放对我国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应当选择一种渐进式的开放策略。理由如下:
1、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是股本结构畸形的市场。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公司治理结构急需改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使占总股本1/3的流通股面对巨大压力,股价畸高。如果一旦证券市场全面开放,不仅因国内股票缺乏投资价值难以吸引国际证券资本,而且中外市场在股价上的巨大落差,必然导致国内股价大跌。同时,由于我国市场上没有做空机制 ,投资者难以避险。
2、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国际化的起步阶段。商品、货币、资本是资源配置的三个层面。一个国家的开放顺序是从贸易开放到货币市场开放,再到资本市场开放。也就是说,在经历贸易自由化、汇率和利率自由化之后,证券市场才可能实现自由化。如果将开放的时序错乱,将会潜伏爆发金融危机的巨大风险。目前我国经济的开放程度尚处于商品市场国际化接近结束并向货币市场国际化转化阶段。短时间内不可能指望利率、汇率、资本项目的自由化来支持证券市场的全面开放。
3、我国证券市场规模还不能有效抵御市场开放风险。相应的金融资产规模支持相应规模的证券市场开放。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总流通市值达1.5万亿元人民币(2004年2月底),仅相当于约1875亿美元,尚不及美国最大共同基金的资产规模。面对强大的国际资本,特别是国际资本快速的进出,以我国证券市场现有规模尚不具备抵御巨大冲击的能力。
4.人民币尚未在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制约证券市场开放进程。人民币实现在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的进程事关中国证券市场开放进程。在人民币尚未自由兑换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不可能实现全方位开放。虽然少数国家和地区,如印度、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实施FII和QFII 制度在资本项目未开放的情况下开放证券市场,但是在该制度实施的初期资本跨境流动的数量非常有限。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本身存在着诸如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存等问题,即便实施QFII制度,吸引的国际证券资本一方面非常有限,另一方面主要吸引的也只是短期投机性资本。
5、我国证券监管体系有待完善。证券市场开放需要更高的监管水平,尤其是监管者对跨国界的交易行为的本质和特征有很强的评价能力,而且还需要有效、务实的国际合作。

第二节 我国QFII制度的法律分析

一、QFII制度的含义及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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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林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1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于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玉林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均衡机关、企事业单位间职工生育费用的负担,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三条 本市境内城镇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用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用人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用人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第六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应参加生育保险的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2%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他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保职工的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广西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广西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广西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广西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
参保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由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管辖地负责征缴管理。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生育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市级增设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管理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参保管辖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按月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情况,依法办理征收生育保险费手续。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三)分娩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四)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参保职工(含办理退休手续时仍列入参保人员名册的已退休人员)累计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并继续为其缴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条件,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生产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月发给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1.女职工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难产或多胞胎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300元。
2.女职工怀孕不满l4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怀孕满28周及以上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1.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l50元。
2.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实施终止妊娠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怀孕满l4周不满28周实施终止妊娠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怀孕满28周及以上实施引产术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
3.职工实施绝育手术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实施复通手术的,最高支付限额为l000元。
(四)以上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实际发生费用低于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高于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生育保险基金按最高支付限额支付。
第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的男职工累计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如其配偶属农村户口或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产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四条 破产、注销或关闭的用人单位,在破产、注销或关闭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参保的女职工在安置前或等待安置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在参保后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或关闭的,职工在安置前或等待安置期间,其参保的男职工如配偶属农村户口或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在男职工参保后怀孕并生产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或男职工的配偶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及材料:
(一)填报《玉林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审批表》;
(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二孩生育证》,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三)难产、自然流产、因医学需要或因计划生育需要终止妊娠的,提供医疗机构(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需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具的证明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门诊病历;
(四)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门诊病历;
(五)属男职工配偶享受待遇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证件及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配偶居住地街道社区或村委会的证明。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本人可以在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将生育保险待遇一次性划拨给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支付给职工本人;不符合待遇给付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费征缴比例和生育保险待遇给付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发生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由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全部骗取金额,并由其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生育津贴,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按国家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市本级所辖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二)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三)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批和发放;
(四)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的管理服务;
(五)负责编制全市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生育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六)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代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本县(市、区)所辖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二)负责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三)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生育保险待遇进行审批;
(四)负责发放生育保险待遇;
(五)负责本县(市、区)参保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六)配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我市过去出台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印发之后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

1957年10月25日,国务院

国家为了更好地加强锻炼和合理地使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每个毕业生在工作初期都必须有至少一年的见习时期,在见习期内不评定正式工资,只发给临时工资。为此,现在对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重新规定如下:
一、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不论分配到行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他们在见习期间包括参加体力劳动在内的工资待遇,一律按照附表所列的临时工资标准执行。
二、毕业生的正式工资,应该在见习期满以后,由所在单位根据他们各方面的表现,予以评定,并且从见习期满以后的第一个月起执行。评定的正式工资,一般应该不低于他们的临时工资,但是也不应该使差别过大。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工资仍按照临时工资待遇不变。
三、调干(包括产业工人)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不实行临时工资待遇,他们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他们的现任职务结合具体条件评定。某些人员在到达工作岗位初期一时不好评定的,可以暂按临时工资标准借支,待评定以后,再行结算。
四、所有毕业生的临时工资待遇,都从他们向所在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凡是在上半月报到的,发给全月工资;在下半月报到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在开始发给工资的当月,已经领取人民助学金或者生活费的,应该把重领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五、已经参加工作的一九五六年寒假毕业生实行临时工资的时间,应该由半年延长为一年,他们原来实行的临时工资标准不变,但是也可以根据本人自愿实行新的临时工资标准。
六、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参加体力劳动问题,将根据他们所学不同的学科,结合具体情况,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七、本规定从一九五七年八月起实行。国务院一九五六年八月十一日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标准
-----------------------------------------------------------------------------------------
| 工 资 标 准 (元)
毕业生修业年限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10 |11
----------------------|----|----|----|----|----|----|----|----|----|----|-----
高| 研究部毕业的 |50.0|51.5|53.0|54.5|56.0|57.5|59.0|60.5|62.0|63.5|65.0
等|修业四年以上毕业的|40.0|41.0|42.5|43.5|45.0|46.0|47.0|48.5|49.5|51.0|52.0
学|修业二年以上不满 |34.0|35.0|36.0|37.0|38.0|39.0|40.0|41.0|42.0|43.0|44.0
校|四年毕业的 | | | | | | | | | | |
--|------------------|----|----|----|----|----|----|----|----|----|----|-----
中|高|修业三年以上 |28.0|29.0|29.5|30.5|31.5|32.0|33.0|34.0|34.5|35.5|36.5
等| |毕业的 | | | | | | | | | | |
专|级|修业二年以上不|24.0|24.5|25.5|26.0|27.0|27.5|28.5|29.0|30.0|30.5|31.0
业| |满三年毕业的 | | | | | | | | | | |
学|--|--------------|----|----|----|----|----|----|----|----|----|----|-----
校|初|修业三年以上 |20.0|20.5|21.0|22.0|22.5|23.0|23.5|24.0|25.0|25.5|26.0
|级|毕业的 | | | | | | | | | | |
-----------------------------------------------------------------------------------------
备考:一、表列工资标准共分十一种,除根据各地区物价、生活水平,规定各地区分别执行某一种工
资标准以外,对少数物价过高的地区另加生活费补贴,各地区适用工资标准种类和生活费
补贴比率,详见各地区适用工资标准种类和生活费补贴表。
二、中等农业学校毕业生的临时工资待遇,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三、表列“研究部毕业的”,不包括四年制毕业的研究生。今后实行新的四年制毕业的研究生的
见习工资标准另定。